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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中央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来源:图书馆 点击:

为加强图书馆中央空调的科学管理,为读者提供可靠保障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令法规,按照“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结合《湖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 学校对图书馆用电用气实行计划管理。后勤管理处会同发展规划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核定其电、气用量指标,依据电、气定量指标核定电、气经费,以预算方式下达给图书馆。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的管理职责:

1.按照《湖北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制定和落实学校供电管理规定;负责公共电力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障正常供电;受理图书馆用电申请审批;对图书馆中央空调用电予以宏观调控管理。

2.负责武汉市天然气公司供气等业务的沟通执行,核定用气定量指标,配合基建处监管可能的管线、气柜改造施工和其他相关施工。

3.开展节电宣传,指导图书馆实施节电节能运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管理职责:

1.依照《湖北工业大学资产管理办法》对图书馆中央空调予以资产监管。

2.负责图书馆中央空调保修期外设备正常耗损的维修申请受理和安排维修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的管理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配合武汉市天然气公司,对图书馆中央空调燃气警报系统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工作。

2.定期检查整改图书馆中央空调消防系统。

第五条 图书馆的管理职责:负责中央空调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1.按照空调开启温度标准启用空调:夏季室内气温不低于28℃、冬季室内气温不高于6℃时可开启空调。

2.按照空调开启后温度设置标准进行节能管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空调开启期间,关闭库室所有窗户。

3.规定中央空调开启的时间,9:00点开机,21:00点关机。

4.图书馆负责委托和监管物业公司工程部对中央空调的运行管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负责中央空调主机的夏天开启制冷和中央空调天然气锅炉的开启制热,空调的启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启,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空调机房擅自动用设备。

5.大楼各楼层空调液晶面板调节器、各书库手动温控调节器,由物业公司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调整到位。大楼所有图书馆员工、读者,应服物业工程部调节参数,不得擅自调节改变。物业工程部人员、图书馆员工,有责任、有义务劝阻、制止部分学生读者的擅自调节行为,并监督其恢复,或通知工程部恢复。对于不听劝阻、恶意操作的员工、读者,报图书馆领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物业公司建立操控人员值班、检查、基本检修等中央空调养护工作制度、日常各项巡查制度,安排工程部专业人员进行日常运行操控管理,填写中央空调运行日志。物业公司每天要对中央空调的运行情况和当班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图书馆定期检查物业公司工程部中央空调运行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班人员对出现异常,要按照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处置并报告图书馆。涉及需停机报厂家维修的,图书馆报学校资产处;涉及消防问题的,图书馆报学校保卫处。

7.图书馆各库室当班人员,对中央空调正常运行,承担一定的协管责任,如发现有效果异常(异常冷热)、线路异常(如电线路异味)、风管异常(如声响异常噪音)、水管异常(如循环水渗漏),应立即报告图书馆领导,或报告物业工程部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进行相关处置,避免设备损害。

8.维保期后的每年5月 和10月的中央空调制冷系统、制热系统转换时期,图书馆报学校资产处,联系空调厂家、燃气专业检测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中央空调各系统包括制冷、制热系统和风机、水泵等输配系统及报警联动安保系统等分别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9.对中央空调系统运行记录、保养维修和零部件更换情况记录、事故分析报告及其处理情况记录等资料,由物业公司工程部统一妥善保管、存档,同时将备份送图书馆及相关部门存档。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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